(2016)湘11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300号罪犯张小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改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张小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在2016年4月22日庭审时,检察机关��出该犯有违规举报待查。2016年4月25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驻东安监狱检察室向本院出具《关于罪犯张小军呈报减刑的函》称“经查暂没有发现张小军违规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驻东安监狱检察室函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小军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纬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