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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艳清与赵加笋、林孟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清,赵加笋,林孟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221号原告:贾艳清。被告:赵加笋。委托代理人:XX,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孟梁。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清诉被告赵加笋、林孟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艳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艳清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艳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