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艳清与赵加笋、林孟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清,赵加笋,林孟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221号原告:贾艳清。被告:赵加笋。委托代理人:XX,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孟梁。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清诉被告赵加笋、林孟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艳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艳清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艳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