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32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怀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怀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388号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红,经理。被告方怀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怀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力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