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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富成良、费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成良,费宝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45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四方台信用社职员,现住辽中县。被告富成良,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费宝清,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富成良、费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周成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