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荣梅与张冬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梅,张冬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82号原告刘荣梅。被告张冬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刑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梅与被告张冬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荣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荣梅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