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佳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初1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文,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2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08年1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李佳文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199号通网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右侧裤袋中一台黑色小米牌红米2手机盗走。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2、2015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佳文到高明区××街道××路高维网吧,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机,将何某放在电脑主机上的一台黑色酷派牌大神手机盗走。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3、2015年9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佳文伙同雷某(另案处理)到高明区××街道××路高维网吧,趁被害人徐某熟睡之机,将徐某放在电脑椅上的一台金色高仿苹果6P手机盗走。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4、2015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佳文到南海区西樵镇金典广场肯德基二楼,趁被害人卢某丙熟睡之机,将卢某丙放在身边椅子上双肩包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37元的黄色诺基亚牌1320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放在刘某经营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真心真诚通讯店里破解密码。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佳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佳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佳文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佳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佳文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何某、徐某、卢某丙的陈述,证人雷某、张某、黄某、刘某的证言,发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明,情况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佳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佳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佳文认罪态度好,赃物已缴回部分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佳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