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林加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78号申请执行潘国新,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宣县三里镇旺村村民委马王村19队。被执行人林加卓,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潘国新与被执行人林加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加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国新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加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加卓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林加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