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363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祁金花。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