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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363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祁金花。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