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鲜文禄与朱文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文禄,朱文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民初2398号原告鲜文禄,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黎先进,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华,女,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鲜文禄与被告朱文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彬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于2016年4月27日转为简易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文禄委托代理人黎先进,被告朱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鲜文禄诉称:被告朱文华因从刘清武、刘民伟手中承包XX至XX段(3.024公里)公路改建工程,而雇用原告鲜文禄为其运输材料,经结算后,被告朱文华尚欠原告鲜文禄运费12260元,被告朱文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鲜文禄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鲜文禄多次找被告朱文华要求支付未果,故此要求判令被告朱文华立即支付拖欠原告鲜文禄运输费12260元,并按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到付清该款为止。要求判令被告朱文华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文华辩称:对于原告鲜文禄所称的运输费没有异议,对于《欠条》无异议,但公路改造工程是被告朱文华从刘民伟、刘清武处转包而来,要等到被告朱文华收到工程款后才支付给原告鲜文禄。另外在被告朱文华与刘清武、刘民伟工程清算纠纷一案中,刘民伟、刘清武也愿意代为支付一切工程款和材料费,所以所欠原告鲜文禄的运输费应当由刘民伟、刘清武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文华因从刘清武、刘民伟手中承包XX至XX段(3.024公里)公路改建工程,而雇用原告鲜文禄为其运输材料,经结算后,被告朱文华尚欠原告鲜文禄运费12260元,同时,被告朱文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鲜文禄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朱文华以刘民伟、刘清武等为被告提起的工程结算纠纷一案经(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95号判决后,被告朱文华对该案已经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对朱文华辨称的在(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95号案中刘民伟、刘清武承认愿代为支付一切工程款和材料费(含本案的费用),由于刘民伟、刘清武至今为止并未实际支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明确表示不知道也不愿意让刘民伟、刘清武代为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及《欠条》一份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鲜文禄所主张的运输费,被告朱文华为实际债务人,而且被告朱文华对欠款的事实和金额本身并没有异议,对此,该债务便应由其偿还。对朱文华提出等收到工程款后才支付给原告鲜文禄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为本案的原、被告双方,与朱文华和其发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的处理并不以朱文华和其发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纠纷为前提。对被告朱文华提出的在(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95号案中刘民伟、刘清武承认愿代为支付一切工程款和材料费(含本案的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朱文华的该辩解意见实际上是主张本案的债务已经转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明确表示不知道也不愿意让刘民伟、刘清武代为支付,为此,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并没有生效,故对被告朱文华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鲜文禄运输费12260元,并从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到付清该款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鲜文禄已预交),由被告朱文华负担。被告朱文华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迳付原告鲜文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