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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勇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96号罪犯李勇军,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郴北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勇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7171.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出(2010)郴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勇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0.3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南省监狱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军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军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