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617号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宗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