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与米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米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536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彩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卓德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米秀兰。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诉被告米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欧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