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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永吉县莲花砖厂,永吉县万昌镇东莲花村六社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吉县莲花砖厂,永吉县万昌镇东莲花村六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吉县莲花砖厂。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赵树文,厂长。委托代理人:房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万昌镇东莲花村六社。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段云瑞,社长。上诉人永吉县莲花砖厂因与被上诉人永吉县万昌镇东莲花村六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吉县莲花砖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吉县莲花砖厂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吉县莲花砖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永吉县莲花砖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