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韩志芳与夏俊玮、刘桂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滢,夏俊玮,韩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滢,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俊玮,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芳,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刘桂滢、夏俊玮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刘桂滢经常居住地、上诉人夏俊玮住所地均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且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即赤峰市红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上��人承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8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