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秀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227号原告张成秀,女,汉族,现住苘山镇。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李刚,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成秀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雁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