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魏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魏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魏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魏某甲在缙云县七里乡杜村村路南101号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以麻将“二八筒”的形式聚众赌博,累计达35场次,每场参赌人员达20余人,并以收桌费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魏某甲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魏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陈某、樊某、杜某己、项某、魏某乙、杜某庚、杜某辛、杜某壬、杜某癸、吕某、丁某、陶某、杜某子、邱某、杜某丑、李某的证言笔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本院出示的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魏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张某、魏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杜淑惠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loz1loz犯罪情节较轻;loz2loz有悔罪表现;loz3loz没有再犯罪的危险;loz4loz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