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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明臣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州营业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张明臣,男,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朱桂生。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同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州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臣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州营业部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臣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州营业部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明臣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