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永喜诉梁天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喜,梁天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4民初465号原告:张永喜,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被告:梁天佑,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104号。负责人:韩志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喜诉被告梁天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12元,减半收取1380.56元,由原告张永喜负担。审判员 孟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