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熊乐���劫罪,熊乐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44号罪犯熊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专肄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龙新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岩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7日入监。在服刑过程中,由于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8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至2018年11月7日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即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执���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