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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隋在孟与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在孟,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440号原告隋在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郝利永,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诗童,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秦学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王巍,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李少亭,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在孟诉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隋在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在孟撤回对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隋在孟负担。审 判 长  张援梅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