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诉王伟、王奕齐、冯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王伟,王奕齐,冯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234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南段张家屯三组综合大楼一楼门市。法定代表人白力,系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敏,女,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系该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伟,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被告王奕齐,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居民。被告冯星,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诉被告王伟、王奕齐、冯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70.0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