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方立春与萧县石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春,萧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908号原告:方立春,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高岳,萧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立春与被告萧县石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