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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梅与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梅,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492号原告刘凤梅,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美玲,女,满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抚顺市顺城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刘凤梅与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