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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欧阳龙与卢运、王冬青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龙,卢运,王冬青,姜振,张永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欧阳龙,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运,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冬青,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第三人:姜振,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第三人:张永君,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欧阳龙与被告卢运、被告王冬青、第三人姜振、第三人张永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第三人姜振、张永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运、王冬青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龙诉称:2015年3月15日,欧阳龙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皖F本田汽车,约定租金300元/天。2015年3月18日,欧阳龙到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皖F轿车,约定租金280元/天。在两��车租赁过程中,欧阳龙是租车人,卢运是担保人。欧阳龙租赁车后,两部车被卢运开走。事后,欧阳龙了解到,卢运将两部车全部抵押给王冬青,欧阳龙将车辆的实际车主告知王冬青,王冬青不但不还车,甚至将定位系统破坏掉并藏匿起来,让欧阳龙无法寻找。现两车车主紧追欧阳龙要车,并要求按照租车协议给付租金。欧阳龙合法取得了第三人的两部车辆的占有权,有义务将车辆保管完整,并负有返还车辆的义务,也有权利对他人非法从欧阳龙处获取的车辆享有追要权。卢运明知租赁的两部车车主都是他人,仍然将两部车对外质押,其行为侵犯了欧阳龙的合法占有权。王冬青在没有审查车辆实际车主时,仍不将车辆返还,并恶意破环了车辆定位系统。第三人姜振系皖F轿车车主,第三人张永君系皖F轿车车主,两第三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欧阳龙���于合法的占有权,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同时保留车辆损毁、灭失的求偿权。请法院依法判令卢运、王冬青依法返还车牌号皖F轿车、皖F轿车;卢运、王冬青连带赔偿欧阳龙皖F租金39200元(280元140天)、皖F轿车租金42000元(300元140天),自欧阳龙起诉后发生的损失计算至卢运、王冬青返还车辆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卢运、王冬青负担。卢运、王冬青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卢运、王冬青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姜振在庭审中述称:姜振的车在去年9月份保险到期后至今没有购买保险,车辆也拖审了。张永君在庭审中述称:欧阳龙与卢运不经常联系,卢运让欧阳龙帮忙租车,欧阳龙同意租车不符合常理;张永君的车丢了这么长时间了,车辆也没有缴纳保险,快拖审一��了,在拖审一年内出现的问题均由欧阳龙承担;张永君无职业承担不了,张永君要求欧阳龙给付租金;尽量能找到张永君的车。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欧阳龙在淮北市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了皖F雅阁牌轿车(机动车序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约定租金300元/天,卢运提供了担保。2015年3月18日,欧阳龙在淮北市相山区行者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了皖F北京现代牌轿车(机动车序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约定租金280元/天,卢运提供了担保。卢运从欧阳龙处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8日借走皖F轿车、皖F轿车,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分别为“今卢运从欧阳龙手中借得一辆从状元红小区附近喜顺汽车出售有限公司租赁的黑色广本皖F车,自今日起车辆租金全由卢运负责,以及车辆安全问题也有卢运负责,至还车之日止。借车人卢运,被借车人欧阳龙,落款日期为2015.3.15”、“今卢运从欧阳龙手中借得一辆从天宏面粉厂附近行者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白色现代皖F车,自今日起车辆租金全由卢运负责,以及车辆安全问题也有卢运负责,至还车之日止。借车人卢运,被借车人欧阳龙,落款日期为2015.3.18”。2015年4月7日,欧阳龙支付了两辆车租金各3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租金。另查明:姜振系皖F北京现代牌轿车所有人、张永君系皖F雅阁牌轿车所有人,两车辆均为非营运车辆。以上事实有车辆登记信息、借车明细表及借据、借条、当事人的陈述与自认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一欧阳龙是否具有要求返还皖F轿车、皖F轿车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欧阳龙于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8日租赁两车辆,欧阳龙是两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人,现两车辆被卢运从欧阳龙出借走占用,故欧阳龙有权请求卢运返还占有物。本案争议焦点二欧阳龙请求赔偿皖F轿车、皖F轿车租金81200元。欧阳龙于2015年4月7日支付了皖F轿车、皖F轿车租金6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租金。欧阳龙主张卢运给付占用涉案车辆期间的租金,本院支持卢运给付欧阳龙已给付的租金6000元,其他租金因欧阳龙未实际给付,本院不予支持,欧阳龙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追索。本案争议焦点三欧阳龙诉求王冬青承担责任。因欧阳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车辆被王冬青占有,且王冬青未到庭无法核实其主张的真实性,欧阳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阳龙皖F轿车一辆、皖F轿车一辆;二、被告卢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阳龙车辆租金6000元;三、驳回原告欧阳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欧阳龙负担1680元,由被告卢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园 园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刘 西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