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36号原告曲某,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王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