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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孝强与被执行人李新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孝强,李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冯孝强,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回族,高唐县伊斯兰教北关清真寺教长,住高唐县天齐庙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李新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高唐县盛世豪庭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冯孝强与被执行人李新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孝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孝强与被执行人李新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9614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