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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武某某,孙某某,段某某,王某,李某某,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武某某,女,1978年8月31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段家乡。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鄂某某,女,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