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字第80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路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路波,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80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路波,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瑞,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路波、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班风华,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宏福家电城业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范成,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班风华、孔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395号(2015)市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2015)市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