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冠达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冠达,1990年4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职工新村(户籍所在地: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二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3日对被告人姜冠达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冠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冠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18时许,在本市河南街天来顺火锅店门前,被告人姜冠达与张亮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公主岭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郑天等接警赶到现场后,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姜冠达的暴力阻碍,姜冠达将郑天右手打伤。经鉴定,郑天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姜冠达被公主岭市巡警大队民警送到公主岭市公安局交给刑警大队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冠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天陈述,证人王英睿、张亮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手机录像,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冠达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姜冠达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冠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