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929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