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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929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