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玉红等71人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工作职责、补发相关待遇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162号上诉人:宋玉红,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史淑华,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霍桂芹,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长林,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士华,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换新,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萍,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凤武,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任长生,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秋红,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于文玲,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邵波,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曲淑丽,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薛桂兰,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谢丽光,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凤莲,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学佳,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庞金良,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金鹏,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姝茵,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永奇,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松,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牛淑丽,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祁晓波,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朱英,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秀娟,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贾玉莲,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永祥,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丽梅,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玉清,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永玲,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杰,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陆萍,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玉琢,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崔雪丹,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范学英,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艳华,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温春艳,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章道光,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俊荣,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永波,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琦,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路丽波,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牛丹,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香丽,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文香,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丽,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淑琴,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田大明,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慧霞,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玉莲,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秀华,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艳,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月英,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夏淑芹,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贾军,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鲍秀云,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丽,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肖冰,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琼,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付春芝,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明芬,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爱芹,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晓梅,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青香,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春晓,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永慧,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上诉人:赵玉祥,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明庆峰,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隋德艳,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郝元梅,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宋玉红、祁晓波、史淑华、张玉莲、孙艳。上诉人宋玉红等71人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鸭山市政府)履行安置工作职责、补发相关待遇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玉红等71人上诉称,双鸭山市政府没有按照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岭东煤矿、岭西煤矿破产后社会事业单位接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接收方案》)对宋玉红等人承担接收责任和义务,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宋玉红等71人原是双鸭山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医院的医护人员,2003年双鸭山市政府制定《接收方案》,决定岭东矿医院、岭西矿医院与岭东区医院合并,进行资产重组、人员整合,组建岭东区总医院及岭西区分院,各医院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岭东区卫生局管理。现宋玉红等人称双鸭山市政府一直没有履行《接收方案》确定的接收安置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鸭山市政府履行接收安置义务及补发其应享有的相关待遇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宋玉红等71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高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