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执201号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茂盛、杨伟平、李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茂盛,杨伟平,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跃,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茂盛,男。被执行人杨伟平,男。被执行人李立新,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茂盛、杨伟平、李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茂盛、杨伟平、李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茂盛、杨伟平、李立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茂盛、杨伟平、李立新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