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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柴福诉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福,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28号原告柴福,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理人宋延伍,校长地址:德惠市布海镇马架子村原告柴福与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金杭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柴福负担,返还原告柴福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柴福负担112元。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