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余言与李文启、李建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余言,李文启,李建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60-2号申请执行人杨余言,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文启,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建筑,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启、李建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启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余言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5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责令被执行人李建筑对被执行人李文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文启、李建筑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4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李文启、李建筑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启、李建筑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李文启、李建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李文启、李建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余言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