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正忠与黄涌江、宋宽霞、黄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忠,黄涌江,宋宽霞,黄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忠,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涌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宋宽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馨,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宽霞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