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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正忠与黄涌江、宋宽霞、黄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忠,黄涌江,宋宽霞,黄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忠,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涌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宋宽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馨,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宽霞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