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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周银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吴海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吴海州,张家港市利浩货运有限公司,宋超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03号原告周银达。委托代理人陶振华(受周银达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注册号xx),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海州。被告张家港市利浩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号xx),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2037室)。法定代表人吴海州,张家港市利浩货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宋超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吴海州、张家港市利浩货运有限公司、宋超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银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银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银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周银达已预交),由周银达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