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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住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负责人衡某,矿长。上诉人赵某1、赵某2与被上诉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峨口铁矿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赵某2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1、赵某2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1、赵某2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