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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石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石英,中商信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94-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石英男,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中商信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里3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渠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士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的京通国用(2002出)字第033号土地使用权(37542.22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三、查封其间不得转让、出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