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9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沈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9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山东省潍坊市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机(自述)。2015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江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周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份,在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帛方小区,被告人沈某先后两次容留李晓X在其黄色QQ汽车内吸食冰毒。2、2015年9月15日晚,在山东省潍坊市小商品城附近,被告人沈某容留崔X在其黄色QQ汽车内吸食毒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自被告人沈某扣押冰毒0.25克及玻璃管、塑料管各二根。再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沈某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黄色QQ汽车及吸毒用品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称量记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晓X、崔X的证言,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二、扣押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毒品0.25克、玻璃管二根、塑料管二根,由该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琪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