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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清河县永利石材厂与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永利石材厂,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19号原告清河县永利石材厂,住所地清河县。负责人刘东城。被告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被告李伟,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永利石材厂诉被告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伟妻子史兰双所有的亿力豪庭2号楼2单元1002号房,房产证号为12008**。本院认为,原告清河县永利石材厂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伟妻子史兰双所有的亿力豪庭2号楼2单元1002号房,房产证号为120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