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馨阳、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李长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李长明,刘馨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873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标,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乡任家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被告李长明,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刘馨阳,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馨阳、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长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被告所有的价值为69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馨阳、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长明共计价值为6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妙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