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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土菊与贾保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土菊,贾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江土菊,农民。被执行人贾保安,退休教师。本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保安现在在监狱服刑,其暂无偿还能力。鉴于此,申请人自愿撤回(2016)冀0426执1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26执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