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苏州世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小征,高敏科,罗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白培鸿,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许小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龙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世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小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小征。被执行人高敏科。被执行人罗龙平。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苏州世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小征、高敏科、罗龙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3)盐商初字第3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15‰计算的利息。二、在被告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偿还上述欠款时,原告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苏州世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小征、高敏科、罗龙平对被告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400元,由被告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登记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工业集中区(唐介村六组)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到位的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具报告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世东野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工业集中区(唐介村六组)的土地使用权(轮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厚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