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受兵与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受兵,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曹受兵。被执行人李金,曹受兵诉李金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相黄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金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受兵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曹受兵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金男负担(此款原告曹受兵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李金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曹受兵)。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李金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曹受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025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周内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遭退信,退信理由为人已他往。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李金男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了解情况,据村干部反映,李金男原来是收废品的,后来做工程,目前人寻不到。其妻子在厂里上班。李金男家有三上三下房屋,听说李金男外面债务较多,其他情况村里也不清楚。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号车辆一部,但本院目前无法查扣此车,故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早已停产,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黄民初字第0061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