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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杰与被告孙晓红、孙青善、李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孙晓红,孙青善,李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108号原告冯杰。被告孙晓红。被告孙青善。被告李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杰与被告孙晓红、孙青善、李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姜 红人民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