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朱卫华与程志广、严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华,程志广,严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朱卫华。被告程志广。被告严爱梅。原告朱卫华诉被告程志广、严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卫华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向阳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春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