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韩会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514号罪犯韩会安,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会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4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韩会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3000元及违法所得38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会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会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会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