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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字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思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字559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思民,农民。本院在执行秦思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思民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6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6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