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云与熊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熊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339号原告唐云,无业。被告熊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与被告熊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云未按规定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唐云负担。审 判 长 曹金波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