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云与熊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熊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339号原告唐云,无业。被告熊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与被告熊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云未按规定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唐云负担。审 判 长  曹金波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