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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民初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295号之一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9824-3。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新、黄欣鸣,公司职工。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16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6457-5。法定代表人余凌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4月5日裁定冻结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西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诉讼保全;二、解除对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的查封(设备名称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晓敏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熊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辰曦